網絡購物逐漸興起
微信作為一款社交軟件
也逐漸成為網購的延伸
如果在微信購物中發(fā)生爭議
應該如何選擇管轄法院
哪些法院有管轄權
收貨地法院是否可以立案
案情簡述
小丹和小南在兩個不同的城市生活,小丹居住在A地,小南居住在B地,雙方在微信上加為好友。
小丹得知小南有一批溫度檢測儀正在出售,遂通過微信向小南購買,雙方在微信中對溫度檢測儀的數量、價格進行了協商,并約定貨物發(fā)送到C地。
后來,因小南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,小丹在A地其住所地法院起訴,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,判令小南退還貨款等。案件審理中,小南提出管轄權異議,主張其住所地位于B地,故要求移送到B地的法院審理。
案件審理
法院經審理認為,案件系小丹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,對小南提起訴訟,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,判令小南退還貨款等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:“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?!?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>的解釋》第二十條規(guī)定:“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,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,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;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,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。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,從其約定?!?/p>
本案中,小丹通過微信向小南購買溫度檢測儀。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中,雙方均表示涉案貨物通過線下運輸方式送到C地,即收貨地位于C地,故A地非合同履行地。經查,小南住所地位于B地,故A地亦非被告住所地,因此小丹住所地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。
小南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B地的法院審理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法院最終裁定將本案移送B地的法院審理。
來源:北京三中院